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若夫妻中存在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且需提出离婚申请,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则倾向于交由另一方负责。
然而,若是在患精神疾病一方的监护人具备足够的经济条件与尽责意愿、同时该监护人亦有意愿承担起照顾包括其成年子女在内的精神病人生活的重任,并且已征得无精神疾病一方配偶的认可,那么亦可将未成年子女交付至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名下加以照看。
再者,若患精神疾病一方的配偶存在确实不适合亲自抚育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况,此时同样可愿将未成年子女托付给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理抚育工作,但在此过程中必须充分征询该监护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