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监护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变更监护权的特殊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如若出现了重大、恶劣地伤害被监护人身体心理健康的不当行为; (二)如果对监护义务的履行漠不关心,或是由于各种原因丧失了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并且又明确表示拒绝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其他合适的人选,从而导致被监护人人身安全及基本生活保障受到严重威胁甚至陷入困境; (三)在其他层面,如有严重破坏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不良行为也可作为监护权变更的理由之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监护权: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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