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如何判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遵循如下规则进行认定:
(1)对于年幼未满两周岁之人,应依法确立其由母亲全权负责抚养之基本原则; (2)若孩子已达两周岁以上而父母以无法达成共识的方式处置抚养问题,法院将依照双方实际状况,依据最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做出裁决(3)对于年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充分尊崇并理解其自我意愿。 2、在离婚之后,如子女由某一方直接抚养,则另外一方需承担相应的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用,该费用支付额度以及期限的约定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制定; 如未能达成协议,则交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上述相关协议或者裁判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之时向父母其中任一方提出超过原有协议或判决所决定金额的合理诉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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