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对方不允许探望孩子,应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有一方拒绝赋予另一方探视其抚养之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方案时,当事人有权向当地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在离婚以后,未承担起对子女直接抚养责任的父母一方,同样拥有合法的探望权,而对于另一方而言,则负有协助履行这一责任的义务。 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及时间点,应首先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商决定; 如若协商不成,相关事宜则交由法庭进行裁决。 当一方探望子女将可能对子女导致不良影响的身体或心理伤害时,则当地司法机构将依照法律规定终止该方的探望行为; 待到消极原因消失之日,原探望权也会重新恢复运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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