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子女探视权如何判决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应交付与未直接承担监护职责的父或母手中。
在离婚之后,未能直接承担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视其子女,并且另一方负有提供协助和支持的责任。 关于行使探视权的具体方式以及所涉及的时间安排,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 若是协商无果,可以诉诸于法律裁决。 针对那些故意阻挠另一方履行探视权的相关人员或机构,都可由法庭出面,以公正为依据采取有效措施,如拘留、罚款等,但前提是坚决禁止对子女的人身自由以及探视行为实施强制性的干涉和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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