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对于探视权有哪些具体规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探视权的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在法定夫妻离异必须经历的阶段之后,未能实质性地抚养未满18周岁子女的那一方将拥有依法探望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另一方负有配合和保障在此过程中的应尽义务责任。 其次,对于如何合法合规地实施探望的问题,无论在此之前的纠纷与争议是否存在,都需要依据男女双方面对面积极磋商的结果确定,若磋商无果,则必须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待运用法律的途径予以裁决解决。 再次,假如在探望子女期间,实施探望者对于被探视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有害影响或其行为举措不符合社会公德,那么,对应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终止其探望权利,直到其违规行为的相关因素消除为止,探望权方可重新得到恢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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