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生育权的具体行为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侵犯生育权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在未获得妇女之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终止妊娠; 在未得妇女许可的情况下对人工授精实施强制销毁以及恶意攻击导致妇女流产等。 绝对禁止将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但未取得丈夫同意的行为视作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这是基于这样的理解——妻子享有自主选择生育亦或不生育的基本人权,任何把妻子单纯视作"生育工具"或非完整意义上人”的观念都是错误且不可接受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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