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养费是否可以减少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特定条件下,抚养费用是可以予以适当削减的。对于有直接责任向子女提供抚养费用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如果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即可寻求对方的协商来减轻相应的抚养费用负担。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依据法律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由法院作出裁定。具体来说,这四项条件分别包括:
(1)由于意外原因导致一方丧失工作能力乃至经济来源,确实处于较为困难的境况之下,无力独自承担起支付抚养费用的责任,同时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一方亦具备必要的抚养能力; (2)在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如果一方的收入水平明显降低,暂时没有能力按照过去签订的协议或法律判决去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 (3)作为社会秩序维护者的司法部门认为,如一方因触犯刑法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罚,自身的抚养能力或抚养条件严重不足; (4)考虑到实际情况,如果一方确实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抚养费用,而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一方已经步入婚姻殿堂,并且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愿意承担一部分或甚至全部的子女抚养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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