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充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抚养费用的统计准则,是由双方共同商议决定的,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首先,我们可以根据孩子们的实际需求,并结合到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前所在地的实际生活质量相应地进行估算得出; 其次,对于那些拥有稳定收入的家庭,抚养费用一般可按照他们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支付。若面临着要承担两个及以上子女抚养义务的情形时,支付比例可以相应提升,但通常而言,其上限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接下来,考虑到没有稳定收入家庭的情况,他们的抚育费可以依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比例来酌情予以确定,同样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针对某些特定情形,也可以适度提高或降低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作为抚育费的给付标准; 最后,抚养费用的给付期限,在普遍情况下会持续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岁。 然而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如果他们已经通过工作赚取了足够的收入以满足日常基本生活需求,那么父母方可停止向他们支付抚养费用。对于那些还未具备独立生活技能,且正式步入社会岗位学习或是生活能力确实不足够的青少年,尽管他们的父母具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但是依然应该承担起抚养的责任;在夫妻离婚之后,除非双方经济状况一致,子女的年纪相仿,抚养费用的花费大致相同,此时每个人都可各自抚养一名子女,并且无需再支付给另一方抚养费;然而,如果其中一方经济条件明显优于另一方,或者子女的抚养费用支出并未均等分配,即使双方各抚养一名子女,另一方仍然有权请求对方给予一定的抚养费补足; 另外,在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决中,规定各自抚养一名子女且双方互不负抚养费的情境下,如果其中一个子女因特殊原因产生了大量金额的支出(如突患严重疾病),那么在这些重大开支方面,仍然有可能要求共同分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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