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把自己的子女送人,获取营养费与感谢费三万元犯法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鉴于将亲生的孩子无偿或有偿地交给他人可能涉嫌违反法律条例,因此,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若行为人的动机明确指向非法的利润收获,不论其送出的对象是自己的亲生子女还是他人的孩子,均应当按照相关法规上的条款,以被判定为构成拐卖儿童罪进行处罚。
依照有关司法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时,即可被认定为犯有拐卖儿童罪: 1、行为人事先以生育孩子为手段,然后在孩子出生后立即将其卖出; 2、了解对方并没有扶养儿童的意愿,或者根本不顾及收养者是否具备抚养能力,仅仅为了获取金钱而将孩子“送”予他方; 3、以超越正常范围的金额接收明显不符合“营养费”、“答谢金”的送礼款,并且不惜将孩子“送”给他人用于这种交易; 4、其他能够充分证明行为人为谋取非法收益,而采取所谓“送养”方式的常见例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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