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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再婚继子女对后母有赡养义乌吗
分类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解答
律师解析: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主要源于父母中某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重新组建家庭,或者在父母离婚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其中一方或双方经过再次婚姻建立的家庭结构。
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范,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给予了明确的阐述,其内容如下:
“继父或继母以及由其抚养并受到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均应当适用本法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
”依据这项规定,如果有确实证据证明继父母已经承担起对继子女的照顾、抚养、教育等责任并且经过长期的实际履行,那么这些继子女应对继父母承担赡养的义务。
这样,继父母子女之间即形成了一种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形成的抚养关系而产生的,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固有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继父母在对继子女进行照顾、抚养、教育等方面的确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那么继子女应该承担起对继父母的赡养责任。
反之,如果继父母未能充分尽职尽责,那么他们的继子女可能无需承担此项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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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6 3:4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