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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离婚判决的,小孩的抚养权变更前怎么处理
分类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子女生育的抚育事务,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与标准,在最大程度上体现出对子女身心健康的有利影响,维护其合法的权益不受损害。这样的基础上,需要结合父母双方各自的抚育能力以及抚育条件等多方面的实际状况进行周全细致的处理安排。
根据该规定,对于变更子女生育抚育关系的法律起诉,法院在做出司法裁决时,不仅要考虑到当事双亲的抚育能力,还需充分考虑对子女身心健康是否有利,此外,也要兼顾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自身的意愿表达。此时,法院对确定子女抚育权的归属作出决定,需将优先考虑的原则设定为旨在最大化地维护子女的利益不受侵犯,倘若确有出现不利于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特殊情况,则应当毫不犹豫地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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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0 4: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