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孩探视权如何写比较好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儿童探视权的具体条款应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具体明晰探视孩子的时间安排,可以选择约定从每周到每季度乃至每个月的具体探视次数与具体日期,以确保亲子关系的和谐稳定; 其次,需对十分重要的探视方式进行明确,要么让享有探视权的一方亲自前来探视孩子,要么将孩子接管至自己处进行接触,以确保儿童权益得到保障; 另外,应明确规定双方所约定的探视地点,以便更好地实现探视行为的顺利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规,在离婚情况下,对于未直接负责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应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 关于行使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和时间,应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共识; 如若未能就此达成协议的,则须由我国司法机关进行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裁决判断。 然而,如果父母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或时间可能对未成年子女的生理或心理健康构成危害时,我国法律法规有权依法终止这类探望行为,待造成探望终止的因素消散之后,探望权方可再次得以实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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