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婚姻可以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婚姻存在无效之情形包括:
(一)重婚行为; (二)涉及不适宜缔结婚姻的家庭成员关系(如直系血亲、或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等); 以及(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性需年满22周岁,女性需年满20周岁)。 此外,婚姻亦存在可撤销之情况,具体为: (一)遭受胁迫而缔结婚姻的一方,有权向当地法院申请撤销该段婚姻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二)当事人一方若身患严重疾病,应对在正式登记缔结婚姻之前将病情如实告知对方,否则对方可向司法机关申请撤销这段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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