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婚时不带离婚证是否可行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想必您对“再婚”这一概念并不陌生。
顾名思义,此举乃是指那些经历过婚姻离异或是丧偶之痛的人士,他们在满足特定条件之下,可选择再次与他人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以建立新的家庭。 在此过程中,同样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所规定的法定程序。 按照手续流程,新人们必须先准备好所需的各种材料,随后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手续。 资料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双方的常驻居户籍薄或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个人声明是否为单身状态且与对方直系亲属及三代以内旁系亲属是否存在任何关联; 最后还要提交三张最近拍摄的两寸半身免冠彩色合照照片。 对于已经办理离婚的朋友们来说,还需额外携带离婚证书、离婚证明文件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作为参考依据。 正如我们文中所述,这些前期准备工作都是为了确保各方能够顺利地完成婚姻登记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书。 在此,我们衷心希望所有人都能珍惜彼此的感情,合理合法地构建属于自己的美好家庭。 同时,我们也希望此次关于“再婚申请手续”的详细说明能对您有所帮助,若仍有疑问,请随时向专业人士咨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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