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需要什么证件材料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缔结姻缘需要备妥以下证明文件:
1.个人合法的户籍登记页、有效身份证明; 2.有本人亲自书写并签名的婚前无配偶及无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确认书; 3.若是一方当事人拥有港澳台地区的户籍,则需提供其有效的出入境证件、通行证和身份证,且该声明应经过居住区公证机关的公正。进行婚姻登记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双方,均需携带本人的户口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所在工作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必备材料; 2.经过严格审核; 3.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核查,确认符合结婚前提条件后予以登记注册,颁发结婚证书给新人。申请领取结婚证需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1.结婚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毫无强迫因素干扰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不得以强力或借助他人力量来促成此事; 2.法定结婚年龄限定为男性年满22周岁以上,女性年满20周岁以上方可进行婚姻登记; 3.双方当事人不得存在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3.未身患被医学界认定为不宜结婚的严重疾病; 5.双方均不曾有过重婚行为。总而言之,欲步入婚姻殿堂者务必同步备好自己的身份证件、户籍册子以及如前所述的关于无配偶以及非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认证。结婚作为一项享有司法保障的男女结合行为,不仅是确立彼此夫妻关系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每一位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生活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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