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哪些类型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继承权丧失之法定事由的研究,我们发现主要涉及以下几类行为范畴:
蓄意谋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权益而故意行凶伤害其他合法继承人; 长期对被继承人显现出严重的冷漠与忽视,甚至实施虐待行为; 恶意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文件,情节恶劣; 采用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情节严重。 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理应受到严厉制裁,并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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