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信托中,去世后的管家方式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信托的分类方式有多种,其中最为常见的将其划分为两类:
即“执行遗嘱信托”与“管理遗产信托”。 前者主要是由信托机构在接手相关委托任务之后,依据遗嘱条款或者在法院遗产分配判决的基础上,以受托人身份,在遗嘱人离世后代理遗嘱人实现各项事务的有效执行,负责对遗嘱中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收账与还款,确保遗嘱物品的交付及遗产在处理和分配过程中的妥善处理等等。 而后者则强调了信托机构作为遗产管理者的角色定义,这个角色往往是在遗嘱人或法院要求下产生的,其目的在于在指定的时间段内替代遗嘱人代为管理遗产的日常事项。 作为遗产管理者,信托机构必须承担以下职责: 首先,依据遗嘱或遵循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全面清理,制作详细的遗产清单; 其次,向继承人揭示遗产真实状况; 再次,为了保护遗产不受到损坏或者失去价值,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四,负责处理遗嘱人的债权债务问题; 最后,依法按照遗嘱的意愿,或者按照当地法例将遗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在此过程中,遗产管理者还需要行使其他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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