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在国外怎么办放弃继承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境外国家驻外使领馆进行遗产放弃权利声明的公证办理。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人本人有效护照以及其附带的护照照片页复印文件;2.申请人本人合法居留证件,即《在留卡》的原件及正反两面的复印文件;3.已经去世的被继承人的病故或者死亡的公证定论,亦或是由相关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4.能够证明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例如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户口簿的复印件等;5.被继承人所拥有的财产证明文件,例如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的复印件或银行存款证明的复印件等;6.申请人自行准备或按照要求填写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7.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并签署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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