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导致遗嘱认定为无效之情状通常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遗嘱未能保证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胎儿均能获得必要的遗产份额;
其次,遗嘱在分配财产过程中涉及到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即对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了分配。
遗产乃是公民离世之际遗留下的私有且合法的财产,而遗嘱的设立则是为了确保遗产在适当的情况下得以妥善处理,因此,若是遗嘱中出现将他人财物分配的内容,那该项部分就会失效。
再者,若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并未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抑或是受到胁迫、欺诈等因素影响而做出决定,那么这样的遗嘱同样是毫无法律效应的。
最后,遗嘱的真实意愿表达模糊不清,无法满足法律规定的具体明确要求,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操作中通常会被视为无效遗嘱。
此外,如果遗嘱人曾经留下过多份遗嘱,甚至在已经存在公证遗嘱的前提下又另行缔结了其他形式的遗嘱,都可能导致遗嘱效力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