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故父母的公管房子女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父母在世之时未分配私人房产或其他可进行继承的资产给子女,那么子女在父母离世后便无法继承父母所拥有的单位公共住房。虽然子女可实质性地在该住房中居住及行使使用权,然而却并不意味着他们有权获取该住房的所有权。对此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或者集体,而非个人私有财产。因此,此类公房并不符合传统意义上可作为遗产分配的范畴,子女也就无从谈起对此类公房的继承权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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