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婚前承租婚后购买产权的房屋,其归属通常为共同财产。
从法律层面来看,倘若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且还在银行办理了贷款,而婚后则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贷,同时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
那么在离婚时,该不动产就由双方通过协议来处理。
要是依照前款规定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便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也被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此过程中,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总之,一般情况下这类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实际的判定还得结合具体案件的细节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