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一方的父母出于亲情出资购买房地产,且所有权与使用权均登记于其出资的个别子女名下,则可被视作是对他们唯一子女的单方面赠与行为,此种情形下,这笔房地产便应该被确认为夫妻中某一方的私人财产。
而若这笔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被登记于夫妻二人名下,虽然法律上一般会将其归类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若是父母在出资之时已经明确表示仅赠与其所资助子女的话,那么,就应当排除在夫妻共有财产之外了。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关于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法院通常会根据夫妻各方面的实际状况,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来进行合理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