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房产过户需双方到场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一般的情况之下,男女离婚之后涉及到房地产产权转让的事宜,通常都必须遵循双方共同出席的原则。
这一规定乃是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合法性以及其真实性可以得到充分保证。 然而,若是夫妻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正授权委托书,那么另一方则无需亲自出席。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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