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房产分割的常规判定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破裂的情况下,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配和确认,会依据一些普遍采纳的标准来做出裁决。
其中首要的考虑因素是:倘若房屋是由配偶中的某一方在结婚前独自支付了全部款项并将其注册在自己的名下,那么通常这处物业被视为该方的私人所有物。 然而,如果房地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它是被注册在其中一方或双方的名下,就一般而言,它应该被视作夫妻的共有财产,并且会在在场的所有者之间平均分配。 然而,这里也存在着例外情形。 只要一方能够出示证据表明购房款是他们的个人资产,或者夫妻间曾经签有明确约定房屋产权的协议,那么结果或许则会有所差异。 此外,配偶中某一方因为身体遭受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等相关费用所购买的房屋,应被视为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