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十年前转给小三的钱能要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配偶在长达十年之久以前向第三者所支付的款项,其所有权仍可归属原配偶所有,并可通过法律程序以追索回来。
这主要是因为在持续的婚姻关系期间内获取的所有财产都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资产,理应由夫妻两方共同决定如何处理,任何一方向未经对方同意之下擅自处置这些共同资产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 因此,对于受到不当处分的另一方来说,他们享有权利将这些财产讨回。 然而,倘若这些现金已被转交至第三者并被其使用,那么在以下特定情况下,原配偶仍然有权在一年内撤销其赠与行为,从而将资金重新夺回。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严重侵犯了赠予人或赠予人近亲的合法权益、未履行对赠予人负有的扶养责任以及未履行赠与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等等。 当然,如果没有上述列举的情节出现,想要追回支付给第三者的款项是困难重重的。 此外,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位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后,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则应当准许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酗酒、吸毒等恶疾,且屡次教育都未能改正; (4)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达两年及以上; (5)在其他重大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 (6)在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口之后,另一方以离婚诉讼方式寻求解决困境; (7)经过人民法院多次裁定不予离婚之后,尽管双方已经另行分居满一年,但是在一方再次要求离婚的情况下,法官最终仍会做出离婚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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