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前买房,婚后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结婚前所购房产是否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首先,如果在结婚之前,某一方以自身资金购置了房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此类房屋归其所有者所有,即为其个人财产。 因为在这个阶段,购房且支付完全部房屋款项以及取得房屋所有权之人显然已经赋予了其作为个人财产的权利。 然而,若在此期间,有人愿意以某种理由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于两人名下,则可视作对另一方的赠予,那么在此环境之下,该房屋便可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接着,如果房屋是由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并且仅以子女的名义进行所有权登记,那么此种情形可被理解为仅仅对其子女单方面的赠予,这时应当将房屋视为夫妻中的一方所享有的个人财产。 但是,假如同样是由上述方式买入的房屋,却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此种情况即可视作对他们二人都有所赠予,此刻,房屋便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除此之外,还有第三种情况,那便是通过双方父母的资助来购买房产,并且所有权登记在任何一方之子女的名下,如果出现这样的情景,那么此种房屋便可被视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所提供的资金或物资的比例进行共享,因此也应划入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 事实上,不少家长为了给子女买房而掏空了个人的全部储蓄,正因如此,上述规定实际上也是对夫妇及双方父母财产权益的一种保障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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