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分析。
当所涉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时: 假设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子,如果夫妻之间并未对此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可以认为在房产证上仅标注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此种情形应当被定义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另外一种情况便是,如果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入房屋,且产权只能登记在某一方子女的名下,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则可以被解读为由两位长辈依照其各自提供的资金份额来共享所有,然而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情况除外。 反之,若所述房屋并非家庭共同财产: 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他们的孩子购买的房地产,且产权只能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将这段关系理解成这仅仅是对其自家子女单方面的赠与,因此,该房地产应该被视作夫妻单独拥有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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