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谈恋爱买的房分手后怎么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子如属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应当按照共同共有的共有物处理。
分手后,对于该房产共有人可以根据协议进行分割 没有协议的,根据平等协商原则对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划分。 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等情况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对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划分。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民事诉讼有以下四个程序: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房产产权的认定: 如果情侣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另一方要主张房产为出资方赠与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出资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一旦认定房产为赠与,赠与的部分即为另一方无偿取得。 情侣在恋爱期间共同买房,且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下,房屋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分手后房屋产权方应向另一方返还房屋出资款。 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分手后实际出资方可要求返还房产或者购房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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