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次起诉离婚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第三次提交离婚诉讼请求时,您必须严谨地准备能够充分证实夫妻情感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并缺乏任何和解可能性的可靠证据。
诸如证实另一方有过重婚行为、异乎寻常地与他人同居、长期施行家庭暴力或嗜赌成性的行为证据; 证明双方因为感情问题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的证据; 以及前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法院作出的判决等。 除此之外,您还须列出关于财产分配的相关证据,例如关于房地产、汽车、储蓄等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和价值评估资料,以及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证据,例如子女的日常生活开支、教育费用支付凭证,以及自身具备更优越的抚养条件的证明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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