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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案件不出庭的理由有哪些方面的问题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当出现某一方不能亲自出庭的情况时,其可能存在以下若干合理的解释因素:
1.当事人突发严重疾病,以致无法承受出庭所产生的精神压力,并且能够向法庭提交具有合法效力的医疗检验报告以佐证这一事实;
2.由于当事人正在履行岗位职责,却不得不跨地区奔波,因此可能无法及时返回到庭审现场,同时其必须提交具有明确日期和单位盖章的工作证明作为补充说明;
3.当事人抵御了突如其来的不可抗拒之力,例如遭受到了自然灾害等重大变故,从而导致其无法按时出席庭审,此时也应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以上所有上述解释因素都必须得到充分确凿、具有实际依据的证据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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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18:3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