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属于什么种类之诉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诉讼无疑是典型的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作为一类特定的民事诉讼形式,它主要涉及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试图通过司法途径来调整或终结与他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具体到离婚诉讼这一特殊情况下,原告请求法院解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婚姻关系,此举实质上是在寻求庭审裁决以改变原先存在的夫妻身份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诉讼的核心目标并不仅仅在于要求法院对某种既定事实或权利状况予以确认,更重要的是希望借助司法力量对原有婚姻关系进行实实在在的变更。 此类变更行为势必会对当事人的身份归属、财产权益等诸多方面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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