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起诉去哪个法院起诉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过程中,案件的管辖权通常根据被告人住所地进行确定。
然而,若被告人的住所地与其实际的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的话,则应将管辖权转移至该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司法辖区内的人民法院处理。 这里所提到的"经常居住地",泛指公民在离开住所地后直到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为止已经连续居住达至少一年以上的地区,但需排除公民因住院治疗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居住的场所。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被告人下落不明、宣告失踪,或者正在接受强制性的教育措施、受到刑事拘役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这时候便可考虑由原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同样,若原告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话,也应当由原告人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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