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分居离婚,怎么证明开始分居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夫妻关系破裂,离婚过程中涉及到的分居问题上,可以从如下几方面来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自何时起双方已经开始分居生活:
若其中一位配偶选择外出单独居住,则该方需要提供租赁房屋的租赁合约以及相应的租金支付凭证; 此外,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也是有力的证明文件之一; 诸如小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所开具的客观详细的居住情况证明同样具有较高可信度; 来自邻居们的证人证言亦可作为重要的旁证; 而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能够明确表达出分居意愿及具体时间的书面资料,同样具备相当的说服力。 除此之外,与亲朋好友间的交流记录以及工作单位所开具的出差证明等,都可视作补充性的证据来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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