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准予离婚纠纷判决书的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审判实践中,若法庭驳回了当事人的离婚请求,往往是基于以下原因:即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例如,仍然存在着挽救婚姻的可能性,或者提交的离婚申请缺乏充足合理的理由支撑。
在此情况下,法庭将全面分析判断婚姻的基础是否牢固、婚后的情感状况如何、导致离婚的具体原因何在、现阶段夫妻间的关系状态究竟如何以及是否仍然有望改善彼此之间的矛盾等等多种因素。 倘若其中一方明确提出离婚申请,而另一方则坚决予以反对,同时又无法提供足够确凿的证据证实存在法定的离婚事由,那么法庭便很有可能作出不利于该离婚申请的判决结果,即驳回申请,不予批准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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