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立案证据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提出离婚诉讼并进行立案操作之际,所需要收集的典型性证据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首先是可以直接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有力证据,比如能够证明对方存在重婚行为或者与第三者长期保持非法同居关系的证据,以及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后的报警记录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甚至是对方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的相关证据等等;
其次是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的关键性证据,例如房屋所有权证书、车辆行驶证、银行账户资金流动明细等; 最后则是涉及到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重要证据,例如自身具备稳定经济来源和优越抚养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 总的来说,对于可能出现的各种离婚诉讼案件和实际情况,都应该在筹备证据资料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并持之以恒地为之努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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