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一方不同意如何办理离婚证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当事人对于离婚持有异议,那么另一方则有权依法寻求法律途径以获得解决方案,即通过向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
在此过程当中,法院将会对涉诉夫妇之间的情感状况进行认真审视,旨在确定其夫妻感情是否确实已经彻底破裂。 如存在下列任意一种情况,经过调解仍无法改善且无法挽回的,则应判处准许离婚: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缔结婚姻或存在事实上的婚姻生活; (二)发生过针对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故意伤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暴力以及遗弃行为; (三)存在长期沉迷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次教育劝诫均无效果; (四)由于感情不合而导致分居时间超过两年; (五)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当其中一方被宣布为失踪人口时,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也应得到法院的批准。 然而,若经由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离婚之后,双方当事人再度分居长达一年以上,并且在这一年内未曾有过任何形式的接触或交流,此时,若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则应得到法院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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