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存在较为严重的实质性配偶行为,即视为“与他人同居”之事实。
此种行为被视为法定的过失行为。
倘若此类现象致使婚姻破裂,处于无过错地位的当事方有权向法庭提出损害赔偿诉求。
司法机关将会依据各方面信息因素进行裁量,作出是否支持损失补偿的裁决,这些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被告人的行为表现、对受害方所产生的伤害程度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等。
若经审查机构确认,婚外情确为离婚原由,并在此情况下受害方能依法证明自身无任何过错,审判机关很有可能判定被告人需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