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需要盖章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程序中,离婚协议书必须加盖公章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该协议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拟定并亲自签署或盖章,然后提交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阅和审核,最后由该机关加盖机构的公章。 只有在经过严格履行离婚冷静期30日,当事人双方均已取得离婚证书后,这份婚姻声明方可视为有效及正式生效。 离婚协议应以一式三份的形式制作,各方应分别保留,同时还要向婚姻登记部门上交一份留底备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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