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取离婚协议书需要哪些证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您作为当事人需查询离婚协议书,可携带身份证明前往办离婚手续的相关机构申请查阅;
如有遗失,亦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此与原版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自愿离婚的夫妇应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至婚姻登记处提交离婚申请。 协议需明确表达双方自愿离婚意愿及关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及债务偿还等事宜的共识。 提出协议离婚须经过约一个月时间方可完成,经离婚冷静期三十天后,若未于期限内领取离婚证书将视为撤销申请。 进行起诉离婚时需提交合法证据和材料,且仅当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方能获得判离。 所需材料包括: 民事起诉状(即离婚起诉状)、有效结婚证、原告身份证件、户口本,以及非首次离婚诉讼的话,还需附上先前有关离婚案的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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