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女方应如何处理土地确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之后土地确权事宜,若女方在新的居住地未能取得新土地,那么原来所承包经营的耕地在当前的土地确权过程中仍然登记在其名下。
首先,土地确权即是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相关合法权益的明确确立与公示,简称为确权。 此外,亦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明确划分出特定区域中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权利内容。 再者,协议离婚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若夫妻双方均自愿离婚,应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并分别本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该离婚协议中需载明双方自愿结束婚姻之意愿以及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以及共同负债处理等相关事宜达成的一致性意见。 但值得注意的是,婚姻登记机关必须是有且仅在某一方当事人长期居住地的当地政府部门。 其次,如婚姻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确定夫妻双方确属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且已对相关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进行了妥善处置,出现不符合离婚条件的情况则无法予以办理离婚手续,若符合离婚条件,则应等待30日为期的冷静期,在此期间如果任何一方不愿继续离婚的,都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期限届满后的第30个工作日,双方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若未履行此义务,即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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