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提离婚男方不同意,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未能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或任一当事人尚未表达明确意愿,那么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可携带立案所需的法律文件,包括纸质的起诉状、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以及与未成年子女户籍信息或出生医学证明配套的各项文件,尤其是能够证明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地产权属或车辆所有权等权属证明文件,向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法院审理阶段,会全方位深入地查看判断夫妻俩的婚姻基础、夫妻关系的演变发展、生气的缘由、双方关系现状以至是否有合并的可能性等方面,并对所有资料进行总体性的评估; 进行严谨而准确的司法认定,判定双方之间的感情关系是否确实已至破裂地步,随后根据所查证的相关事实,依法作出最终判决。 然而值得引起重视的是: 若为首次提出离婚诉讼,另一只立场又坚定不移地反对,则大多数司法机构会以不准予离婚为判决出发点; 此举旨在给予双方一个改变的机会,期望通过双方尤其是强烈反对离婚的一方的努力表现及其沟通,以期改善夫妻关系; 够促成婚姻维持。 倘若在法院首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的六个月期限结束后,仍旧坚持离婚理念的一方依旧提诉,那么法院处理起来预计大体将批准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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