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起诉需准备哪些材料和证据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该项操作需要两大部分材料,初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是用来证明原被告相对应的身份信息及他们之间的基础性法律关系的材料; 其次便是我们所熟知的起诉状; 最后一部分是与此诉讼请求息息相关的证据,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对于离婚事宜,如若夫妻双方均属自愿,那么他们理应对此事件签下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并且要亲自携带这协议文件前往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登记的申请。 在此过程中离婚协议应当明确标注出双方都有意愿结束这段婚姻关系以及他们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处理等重要事项的共识看法。 经过认真协商、仔细审核之后,协议离婚需等待约一个月左右方能最终办理成功。 在此期间,夫妻两人需耐心渡过离婚冷静期,然后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这个所谓的“离婚冷静期”有长达整整三十天的时间限制。 如果经过冷静期后夫妻双方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则应视为此申请被撤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通过起诉离婚方式解决问题,必须满足拥有合法的证据和资料这样的关键条件,法院才能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同时,也只有当确认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关系已经发展到了无可挽回的破裂地步时,法院才会依照法律条款做出离婚的决定。 具体来说,起诉离婚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 民事起诉状,也即离婚起诉状; 夫妻间合法的结婚证以证实其配偶身份; 原告的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户口簿); 当然,若非首次提出离婚诉讼,还需一并提交此前法院对离婚案件审理所得出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以备对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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