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的法律规定都包括哪些内容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文规定,如男女双方达成自愿离婚共识,则法庭应予以批准;
然而,若任何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离婚,应当先由该机构查明认证实际情况是否属于真正的自发意愿以及对子女及财产方面事项的妥善处理状况,并在必要的时候开具离婚证书。 此外,如男女一方单方面请求离婚,法院有权对此进行调解裁决或者可不经调解直接立案审理; 在此过程中,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理由将会做出详细调查,如果确定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即使经过充分调解后依旧无法避免离婚的结果,那么法院就会批准离婚请求,同时将审理结果宣告天下。 以下是5种常见的法院判决离婚的原因,它们分别是: 1.重婚或有配偶者在婚姻期内与他人同居; 2.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 3.个人沉迷于赌博、吸毒等恶劣嗜好且经过多次教育也不能改正; 4.夫妻之间因为感情问题长期分开生活并且时间长达两年以上; 5.除上述四点外的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至无法挽回的情形。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当其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便可直接对其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应当依法做出离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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