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一般的司法环境中,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离婚案件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结婚注册地(一般而言是婚姻登记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然而,如果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常驻地址并不相同的话,那么常驻地址所属的人民法院应当享有管辖权。 假设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这些案件将由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理。 同时,若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常驻地址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则该案将由原告经常居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其一,被告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生活; 其二,作为被告,其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布失踪; 其三,被告正处于劳动改造或被教育管束之中; 其四,被告正在接受拘役或有期徒刑之罚; 其五,被告在城镇户口方面已经全部被取消。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离婚诉讼,我们需按照其特别规定来确定应该由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管理。 当其中一位配偶离开住所超过一年,若另一方起诉离婚,那这类案件便由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但是,如果这对夫妇都已经离开原来的住所超过一年,这时如果有配偶提起离婚诉讼,那么这个案件就应由他们的共同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如果他们并没有共同住所,那么诉讼时原告居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将享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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