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首次向法庭提交离婚申请却未能获得批准时,当事人仍有权进行后续上诉申请离婚。
至于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所遵循的原则,那就是判定双方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且经过调解仍然难以挽回。 在此基础上,针对如下几种特定情形,法院将做出离婚判决: 首先,若男女双方感情确实已陷入不可挽回的地步,且调解尝试亦无济于事,那么法院便可能会做出离婚判决。 而此种所谓“感情破裂”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一)存在重婚现象或与他人持续同居关系; (二)发生严重家庭暴力事件或对家人实施虐待行为、遗弃家庭成员; (三)屡次出现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且拒不改正; (四)因为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 以及(五)其他所有可能使情侣之间感情产生裂痕并导致婚姻破裂的因素。 其次,如果其中一方被宣布失踪,由其财产受托人或律师代表另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通常情况下都必须得到法院的最终批示才能实现。 最后,虽然先前法院已有裁定不予离婚的决定,但如男女双方在取得禁止离婚令之后一年内再次维持分开状态,那么其中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的再度离婚请求也应该予以认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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