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感情不和,能否申请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妇之间出现情感纠纷时,可依法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首先,若双方均能够就离婚事宜,如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财产的分配进行全面的协商并达成共识,那么便可以共同携带各自的身份证明文件、户籍信息、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详实的离婚协议前往任何一方在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然而,倘若双方无法就上述各项事宜达成一致的看法,想要提出离婚诉求的一方则有权通过向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解除这段婚姻关系。 在此情况下,如果被告人的常住地址与住所并不一致,则由该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进行司法介入。 只要经过法庭审理后,法院认为主张离婚的夫妇双方存在严重的情感裂痕,那么就会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裁决。 通常而言,以下几种情况被视为夫妻间情感破裂的有力证据: (一)重婚或与其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二)对配偶或家庭成员进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三)重复沾染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四)由于情感纷争而导致分居长达二年时间; (五)其它能够明显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迹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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