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不同意离婚,应如何解决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单方当事人决定结束婚姻关系,但对面配偶坚决反对,那么作为持离婚意愿者必须准备充分、合法的起诉文件,然后向他们配偶住所所在地的管辖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对方的长期居住地相较于其规定居住地存在差异时,应将申请提交至后者的管辖法院。 在法庭打开受理权限之后,法官们将会对这项申请的立案依据进行严谨的审查,若申请合法,且具备完备的立案条件,法院便会予以接受并立案,随之向被告方发送详尽的起诉文件,由被告方接收后展开答辩环节。 接着双方需耐心等待法庭的开庭通知,参加庭审的程序和流程。 庭审结束后,法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宣布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处于破坏状态,如果判断结果为肯定的话,就会判决离婚; 反之,如果认为这份婚姻还未达到破裂程度,法官则会做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值得参酌的是,筹备离婚的一方在此过程中需要搜集充足的证据来证实自己所谓的感情破裂,例如在配偶外出鬼混的时候设法获取到他的认罪承诺书,或者是出于暴力行为受到伤害而获得的验伤报告,又或是提供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等等一系列证据确实充分的话,将会有利于提高胜诉率和判决离婚的概率。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