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分居两年的有效性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认定分居情况为目的,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据可被视为有效佐证:
(一)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正式分居通知函以快递方式寄出,并在附言或备注之处明确标注涉及分居事宜,此外,确保妥善保管邮寄凭证,以便在提出离婚诉讼时提交作为支持分居期间合法性之依据; (二)经由双方往来书信及电子邮件等内容可见双方出现情感不合,并已开始分居生活的事实真相; (三)一方在外地所租住房屋的租赁合同文件; (四)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分居协议,须保证此协议确实为书面形式,不宜采用口头约定,但若口头承诺得到了对方的认可亦可采纳; (五)人证环节亦可被纳入证据范畴,例如双方共同的亲朋好友或亲属作为证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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