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哺乳期起诉离婚,男方不同意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之规定,对于尚处于哺乳期的女性而言,她们完全有权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而人民法院在对这种涉及离婚纠纷的诉讼进行审判时,判断是否同意离婚的唯一依据便是判断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已经达到破裂程度并且无法得到修复。 在对上述情况进行审理的时候,人民法院应该优先尝试进行调解以达成和解; 倘若经过法院的调解努力仍未能成功实现和解,同时女方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与男方的婚姻关系确实已经出现了不可逆转的破裂,那么即便男方对于离婚持有反对意见,也不能阻止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